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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出台后,小区车位归属及收益分配问题一直是众说纷纭的热门话题。日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新闻发言人就该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物权法》出台后,是如何界定车位权属的?实际工作中该如何适用相关条款? 答:《物权法》第74条明确规定了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07/28/2009 18:12:28,55) [查看全文] ■策划人语: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住房、车子、生活用品,还有或融洽或磕绊的邻居,那么,你知道对自己正在使用的物品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吗?你知道小区的车位租给了谁?你知道怎样跟物业公司打交道吗?你知道被征用的土地如何补偿吗?你是否知道如果有人影响了你的采光或者发出让你难以忍受的噪音时该怎么办? 从今年10月1日开始,物权法那些枯燥的条文将成为你生活中处理物权问题的指南,也许你还不了解它,但它将会深深地影响到你生活的方方面面。 (07/28/2009 18:10:06,15) [查看全文] 问:我于去年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规定了交房日期并承诺所购房屋的卫生间、厨房全部精装修。交房时发现并没有装修,开发商表示可以退些钱由我自己装修,我不同意。经交涉,开发商同意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装修,但要等两个月后方可完工。我该怎么办? 律师诊断:很明显,开发商已经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是违约。本案中,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卫生间、厨房没有装修,也 (07/28/2009 18:09:34,14)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把“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之中来。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解释》的规定,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情形有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 (07/27/2009 10:18:04,10)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把“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之中来。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解释》的规定,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情形有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 (07/27/2009 10:18:04,11) [查看全文]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则双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在此期间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下面举一个案例。乙(女)与甲(男)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两处房产,其中一套房屋一直闲置无人居住。2004年6月10日,甲将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配偶同意出售证明(乙的名字是甲找他人代签的)一并出示给买方丙审查。丙并不知情,核查所有原件后,便与甲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以77 (07/27/2009 10:14:01,28) [查看全文]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和《建筑法》第28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转包,则指承包以发包人的身份,将其所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分包给三人。它与合同的转让不同。合同的转让,又称合同的移转,是指在保持合同合同内容同一性条件下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包括部分转让和全体转让。根据《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应应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如果经发包人同意,建设工程施工合 (07/20/2009 11:50:12,24) [查看全文] 无资质和超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承包人资质的管理规定,散见于建设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主体制定的各种规章,这些规章的规定,只不过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发生引致作用而间接地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决定合同效力的,仍然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资质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包括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情形: 1、无资质 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即本来就没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营业范围,而承包工程施工;二是个人承包工程施工。不论何种情况,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07/20/2009 11:49:20,41) [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部分内容指南 1、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应填写工程全称。工程地点:应填写工程所在的详细地点。工程内容:指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标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特征等。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应填写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等;对于道路、隧道、桥梁、机场、堤坝等其他土木建筑工程,应填写反映设计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指标,如长度、跨度、容量等。群体工程包括的工程内容应列表说明。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批准立项的部门是指按照工程立项的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有权审批立项 (07/20/2009 11:46:56,37) [查看全文]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双方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合同的一种,而建设合同又从本质上说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施工合同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相同的法律特征。如系承诺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等。但施工合同因其特殊的标的物,故又有其特殊的法律特征。 1、 合同标的物特殊。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各类产品。因建筑产品类别庞杂,具有固定性,且建筑产品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一 (07/20/2009 11:46:12,17) [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1月12日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质量保证金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可以说,质量保证金的存在是与建设工程的缺陷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具有特殊的性质、用途。是发包人约束承包人的一种手段。它与工程款的性质完全不同,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先从工程款中扣除 (07/20/2009 11:45:15,6)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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