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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是指国家允许自由流通的属于出卖人所有的物品。《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下列性质的物品,是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一、出卖人没有产权的物品,如没有产权的不动产,只有使用权的宅基地等,或者出卖人没有处分权的物品,如享有共有产权的物品,出卖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该物品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08月14日,4) [查看全文] 近日,平谷法院审结原告北京市永宏煤厂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水泥二厂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平谷区水泥二厂给付原告永宏煤厂货款7万元。 永宏煤厂诉称,平谷水泥二厂于2005年6月13日与我厂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从我厂购买无烟煤。合同签订后,我厂依约为平谷水泥二厂供煤,但水泥二厂只给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7万元未给付。2006年7月8日,平谷水泥二厂为我厂出具一张金额为7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但该支票因空头被银行退票,后平谷水泥二厂再未给付我厂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平谷水泥二厂给付所 (08月14日,5) [查看全文] [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某食品公司。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食品公司于2004年10月12日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方便面,因李某某所订产品为新包装,需要交纳10000元的保证金,在正常销售后返回该10000元。合同订立的当日,李某某将1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出具了“收纸箱定金10000 (08月14日,5) [查看全文] 被告在给付了拖欠的货款后,原告又另行起诉,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要求被告给付因迟延付款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被告则不同意支付。原告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北京市顺义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原告是一家医用包装公司,被告是一家制药公司。2006年6月13日,医用包装公司通过传真形式与制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制药公司购买医用包装公司的PVC2000公斤,每 (08月14日,6) [查看全文]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普通消费者往往不清楚合同中的条款,被开发商钻空子。记者采访了房地产业内人士,希望对读者买房有所帮助。 房屋面积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合同时,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另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 (08月14日,6) [查看全文] 一、买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 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 (08月14日,9) [查看全文] 我跟我表哥约定购买他所有的一套二手房,因为亲戚关系,彼此信任,因此也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们口头约定,我于2006年1月1日入住,3月1日前将房款全部付清,随后我们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我按照约定将房款全部付清(每次都有收条),到了办产权证的时候,我与表哥因家庭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他现在以我们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拒绝办理过户,说房子不卖给我了,要我搬出去。那我该怎么办呢? (08月14日,6) [查看全文] 笔者采访发现,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一些房屋经纪公司以"xx万元包"的字样标注销售价格,并承诺以"包价" 销售二手房。专业人士提醒购房者,"包价"二手房猫腻多,须谨慎。 有关市场专业人士指出,这样的"大包价"其中有文章。首先,是"包"字涵义不明确,"包价"到底包含了哪些税费、各种税费是多少、各种中介经纪服务费是多少等未交待清楚。其次,是"包"字误导消费者,使得购买者以为以包价买下该房屋,便可以免去缴纳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和支付给经纪公司的相关费用,甚至产生错觉,错误地认为中介 (08月14日,6) [查看全文] 日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日常受理的购房投诉、购房格式合同中存在问题及现场调查掌握的情况,发布购房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购房时谨防八大“陷阱”,同时提供了针对性的消费建议。 陷阱一:虚假广告。很多房产商会把预售房子的广告设计得非常精美,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放在售楼处的沙盘也非常精致,让人一看就难以割舍。消费者一旦拿到房子后,发现实物与宣传的效果相去甚远。 建议: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内容,必 (08月14日,2) [查看全文] 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房地产市场各种类型的房屋很多,作为购房人一定要清楚自身的收入情况和消费层次,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好高骛远,以免日后给自己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在明确自己应该购买哪一类商品房后,更为重要的是了解开发商的售楼资格。由于开发商与购房人存在着严重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双方的地位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实践中曾出现开发商利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商卷逃预售款和在预售房地产上设置抵押等情况,严重 (08月14日,3) [查看全文] 记者日前了解到,目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非法抵押楼盘,致使业主至今无法办理登记备案和办理产权证。 目前,一些地方在商品房买卖中基本采用预售方式,而这种方式购房人所担负的风险很大。尽管购房人在购房签约时非常谨慎,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房地产专业知识,加上信息不对称,经常落入不诚信开发商设置的陷阱中,无法自拔。 南京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开发商在预售商 (08月14日,2) [查看全文] 由购买商品房引发的消费纠纷逐年上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对此,和平区消协连日来进行了专题调查。6月6日,和平区消协有关负责人就调查中发现的几种比较典型的侵权问题进行了点评。擅自改变原设计为了获利失公平。 消费者金女士在一楼盘购买了一处期房,预售面积120平方米,交预付款36万元。 两年后开发商终于交房了,可是金女士原来预购的1 (08月14日,4) [查看全文] 售楼部谨防“挂羊头卖狗肉” 你买的房子是否有“合法”的身份是最为重要的,因此,在买楼的时候,当然要先看发展商有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过,由于现在不少楼盘都是分期开发的,因此,你一定要留意预售证上所标明的房号是否是你准备购买的那套。 因为现在有个别发展商会利用“挂羊头卖狗肉”的方法,用前期的预售证卖下一期的房子。 另外,预售证上也会标注商品房的抵押情况,在购买抵押房时你就要多留一个心眼儿,要切实搞清楚其抵押的具体操作。 看样板房多留 (08月14日,4) [查看全文] 市民在签完合同后,要督促发展商办合同登记鉴证。 节假日过后,楼市难免会出现购房投诉和纠纷,为了避免这些不愉快事情发生,地产专家则提醒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购房的消费者都要谨防陷阱和冲动,最好预防办法就是多些咨询专业人士才成交。 莫忘及时签合同 在防止楼市陷阱上,专家认为,看楼购房须先看商品房预售证。因为商品房必须要有商品房预售证才能销售,且按要求预售证必须悬挂在楼盘售楼处显眼位置。市民看预售证应看四方面内容:1.预售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预售证"注记"栏是 (08月14日,1) [查看全文] 李先生逛街时无意在某中介公司地铺看上一套房屋,看楼后很喜欢。中介公司表示业主放盘价是83万元实收,李先生表示80万元实收范围内可接受。当晚李先生即与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委托书》,并支付了1万元诚意金,委托书约定如果业主同意80万元实收出售的话则该诚意金作为定金直接由中介公司转交给业主。经中介公司争取,业主同意以80万元实收价出售。于是中介公司约李先生和业主见面,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李先生向业主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约定交易递件后向中介公司支付2万元中介费。 (08月14日,1)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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