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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我单位将1000 平方米的营业用房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为一年,到今年8月底合同期满。我单位决定将该房屋收回自用,因此未与王某续签租赁合同,但王某至今不肯搬出该营业用房,也不给付房租。请问,我单位怎样才能收回该房屋?市民张先生 张先生: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承租人王某应当返还承租房屋,而且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你们当时约定或者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不符合的,你单位可以要求王某恢复,也可以自行恢复,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王某承担。 如今,租 (07/07/2009 17:53:15,8) [查看全文] 1、签订租赁合同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并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共有产权,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租赁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07/07/2009 17:48:51,10) [查看全文] (1)公有房屋租赁,出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其他证明文件,承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房证明和身 份证明、(法人单位介绍信)。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承 租人必须持有身份证明。 (2)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 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06/27/2009 11:30:03,8) [查看全文] 主要是《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济合同法》以及最高法院颁发的相关司法解释、省法院省、市地方性法规。如《广州市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规定》等。 对《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的纠纷严格依该法处理;对该法施行前的纠纷,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经营案若干问题的解答》和省高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开发经营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的精神处理。 (06/27/2009 11:25:10,45) [查看全文] 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出现了大量的房地产纠纷。在期房买卖中,许多争议涉及发展商延迟交付房屋问题。 小买家如果在北京购买期房,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是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作颁发的制式《北京市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该合同中第七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买方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卖方按 买房已支付 (06/27/2009 11:23:23,7) [查看全文]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调解内容属于调解所受理的范围; 2有调解申请、协议书或填写申请表; 3有具体的调解请示和事实、理由; 4有发生纠纷案件的事实根据或证据;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职务、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邮编; 2申请调解的具体事实、理由和明确的要求事项 (06/27/2009 11:22:50,2) [查看全文]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调解内容属于调解所受理的范围; 2有调解申请、协议书或填写申请表; 3有具体的调解请示和事实、理由; 4有发生纠纷案件的事实根据或证据;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职务、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邮编; 2申请调解的具体事实、理由和明确的要求事项 (06/27/2009 11:22:27,2) [查看全文] 一、资料准备不齐全 客户在申办按揭过程中,常因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导致被银行退回而拖延了时间。大多数资料需将原件与复印件对照审核,缺一不可。 二、对物业评估值要求过高。 很多客户要求评估公司把物业的评估净值做高从而达到提高贷款额度的目的,这是不实际的。银行对评估报告严格审核,必要时会协同物业估价所把关,估价不可脱离市场成交价,更不能受个人要求所左右,一切都有章可循。 三、不是所有物业均可办理按揭。 业主所购物业中有一部分是不能办理按揭的,这方面银行有 (06/27/2009 11:22:05,1) [查看全文] 因房屋产权而引发的纠纷发生频率非常高。这些纠纷,因其发生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公民间因产权登记引起的产权纠纷 双方或多方出资或以合伙经营期间的资金收益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共同登记过户后,应由出资人共同所有。各自主张产权为个人所有但均提不出有力证据的,不予支持。 但一方在产权过户时主动放弃登记,又无其他约定,在他方已登记过户后才反悔而主张产权共有的,应认定产权归登记过户方所有,并由登记方退回放弃登记一方的买房 (06/27/2009 11:20:08,1)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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