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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相关
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11-20 14:11:55 作者:佚名 浏览: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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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办发[2004]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07/18/2009 18:28:01,24) [查看全文]
实施强迁必然要支出一定的费用。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也就是由被执行的被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最好能够按照裁决的规定履行搬迁义务,以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支出。
(07/18/2009 18:26:54,65) [查看全文]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违规拆迁是指:(1)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2)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而擅自承揽拆迁业务的。(3)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4)擅自提高或降低
(07/15/2009 14:40:55,37) [查看全文]
    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其限、过渡期限等事项。
(07/15/2009 14:40:33,67) [查看全文]
    (1)被拆迁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要求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2)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裁决。   
(3)拆迁人未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07/15/2009 14:38:31,44) [查看全文]
    (1)被拆迁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要求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2)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裁决。   
(3)拆迁人未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07/15/2009 14:38:31,28) [查看全文]
    (1)被拆迁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要求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2)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裁决。   
(3)拆迁人未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07/15/2009 14:38:31,22) [查看全文]
拆迁人的主要义务:
    (1)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2)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将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收回,移送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07/15/2009 14:37:55,26) [查看全文]
案例:
A公司取得了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并对地块上的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随后A公司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中,因被拆迁人王虎家庭困难,经双方多次协商,A公司承诺在回迁安置楼临中华大街一侧最左边第二套门脸用于王虎回迁,双方根据被拆迁房屋和门脸的面积、价款结清了差价款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回迁安置楼按期限完工,但是A公司迟迟没有交房。在同A公司交涉过程中,王虎发现自己应回迁的房屋有人进行装修,经询问,A公司已经同李杰签订了该门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杰支
(07/13/2009 10:14:26,33) [查看全文]
  卖房者先民事起诉“阳合同”无效获法院支持,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已颁发给买主的房产证。此案今日开庭,专家认为判决结果将对深圳甚至全国二手房交易产生深远影响  
核心提示  
买卖一套房产却有两份交易金额大相径庭的“阴阳”买卖合同。“阴合同”交易金额较高,买卖双方都认可;“阳合同”金额较低,用以避税并上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及申领房产证。事后,卖主却以“阳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裁定“阳合同”无效。接着,卖主又以“阳合同”无
(12/05/2008 00:09:32,54) [查看全文]
  随着房价不断上涨,民生抱怨声一浪接着一浪,国家宏观政策纷纷出台;在进入二零零八年之际,投资大陆房地产之外国投资者将会面临严峻的考验,笔者结合实践丰富经验,在此之际对外商投资房地产领域作如下法律风险概述,以供外商和律师同行们共同讨论:
    一、国家对外商投资房地产领域之宏观政策的新变化
    自二零零六年下半年始,国家拉响了加强宏观调控外商投资房地产政策,
(12/05/2008 00:07:03,28) [查看全文]
  诸位,本人遇到这样一个案例,下面发表出来,请大家发表自己的建议,请列出法理,法律条文依据!
某著名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吸收他人进行加盟,A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A与经纪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经纪公司先办理了独立核算分公司,由A经营,A向经纪公司缴纳加盟费和保证金,共计5万元,后因经纪公司所属的总公司不同意分公司的形式,要求A注册独立人法人。合同履行期限内,经纪公司单方面公告注销了分公司营业执照,A无赖,又与经纪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A必须注册独立法人,加盟经纪公司,补
(12/05/2008 00:05:45,44) [查看全文]
■名词解释
 
 
住宅维修基金
 
 
住宅维修基金又称本体维修基金,是由业主每月按固定比例缴纳,由物管公司设专账代管的,是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资金。鉴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主要用途是专门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和住宅区公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俗称为“住宅养老金”,因此,用“住宅医疗费”来比喻侧重日常维护的住宅维修基金则比较贴切。
(12/05/2008 00:02:27,16) [查看全文]
  成都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统一拆迁标准、实行阳光计价
-拆迁标准分五类:被拆迁房屋补偿、政策性补偿、政策性补助、政策性补贴和提前搬迁奖励。
-做出六大改变:其中,对住宅的搬家补助费作了调整,由原有的每户300元增至1200元。
-鼓励货币补偿安置:在购房补贴上,住宅将按被拆迁房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新增了物管费补贴。
-强化估价监管:入选备选库的23家估价机构才可参与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12/04/2008 23:17:24,25) [查看全文]
 截至昨天(10日),南京市房产部门已免费开出23单“首次购房证明”。而对于之前快报报道的关于首次购房证明的种种争议,昨天南京市房产局档案馆和契税征收窗口人士也作出了详细解释。
证明仅限于契税减收使用
首次购房证明,银行贷款审核时不认怎么办?南京市房产局档案馆副馆长孙伯栋解释说,他们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仅限于买房人在缴纳契税时使用,至于银行发放贷款的审核,需要银行提供贷款人的资料来查询,再出具贷款人及家庭具体住房情况的证明。业内人士表示,一个按个人来认定,一个是按家
(12/04/2008 23:08:10,26)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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