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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
(1)有关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时合同时在此条款中要求写明建筑面积,及建筑面积中含共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购买预售房还要注意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问题。根据《民法通则》此条款应如此表述“误差在3%之内(含3%),视为正常误差,但误差部分应按实际面积在合同中规定的单价重新结算;若误差超过3%,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约责任。”
   另外,所购楼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
(08月14日,9) [查看全文]
 从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房屋的交付使用,有一段较长的时间,短则数月,长可逾一年。在此期间,购房者有可能会对已签约购买的房屋不再满意。这有几方面和原因:
  1、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原定的结构和设计标准施工;
  2、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没有违约行为,但购房者原来对房屋没有作详细和充分的了解,而在签约后才发现不满意的因素。
  3、再就是购房者的需求发生了变化。
  如果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施工,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
(08月14日,8) [查看全文]
 “五证”是证明房地产开发商为合法的销售主体,证明其销售行为合法以及购房者与之签订的合同为合法有效的法定证件,开发商必须具备五证才能保证购房者在付款入住之后拿到房屋的产权证书。 
“五证”包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建设工程开工证”;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此外,属于期房预售的,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08月14日,9) [查看全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的原因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后,买受人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并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对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向房屋出卖人返还?在实践中,多采取租金的标准,事实上,因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善意的,故应该以买受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即应该以折旧费的标准计算,具体而言,应该以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合同总价款除以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再乘以买受人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年限得出的价款作为买受人所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出卖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08月14日,6) [查看全文]
  案例:2005年3月份,卖方吴女士委托某中介公司出售其在城西的一套住房,同年4月中介公司为其找到了一位买家,吴女士与作为买方的朱先生在中介公司的居间商谈之下,双方均对购房事宜没有异议,于是中介公司要求吴女士与朱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意向书,并提供了格式文本,该意向书对出售的房屋、价格、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在整个签约过程中,中介公司并未对该意向书的性质作出说明,吴女士也在整个签约过程中始终认为该意向书仅为意向性合同而非正式合同。同年6月,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意向书过程中,发生纠纷,7月,
(08月14日,11) [查看全文]
  当拆迁人擅自将产权调换房出卖给第三人后,被拆迁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对这类问题规定了解决方法,该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规定处理。也即: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
(08月14日,7) [查看全文]
  首先要从小区的整体规划入手,对整个项目有个通盘考虑。
一般来讲,能占据最多小区绿化的楼盘位置最好,因为绿化不仅是赏心悦目的景观,它对隔离噪音、粉尘,制造良好的小气候,比如湿度、温度等十分有效。在北京,冷季多刮西北风,暖季多刮东南风。专家建议,如果您选择的楼座西北向有建筑物,东南有大片景观最为理想,因为北京冬春干燥,多沙的气流会被减弱,而夏季则凉风习习,不会有憋闷的感
(08月14日,8) [查看全文]
  定金作为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对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很大保障作用。由于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因此定金担保合同也为从合同,我国担保法第5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担保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定金可分为五类,分别为:1、成约定金。指定金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有当定金交付时该主合同才成立或生效;2、证约定金。其主要作用是证明主合同的成立;3、违约定金。指当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接受定金一方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如果接受定金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
(08月14日,14) [查看全文]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邢女士以被告齐先生拒绝办理房屋转让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
   
    邢女士诉称,2004年9月初,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本市海淀区万泉庄巴沟村南星标家园的房屋。2004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收据》,该收据除写明今收到房款定金两万元、购买房屋的位置、面积及房款的首付款及相关费用2
(08月14日,19) [查看全文]
 一是防止商品房的虚假广告;二是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资格审查;三是了解商品房是否设定了他项权利;四是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验收合格;五是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正式合同文本和商品房销售发票。
1.怎样防止商品房的虚假广告?
目前有些开发商的宣传存在不真实的情况,而许多购房人又大多是先从广告中了解房屋的大致情况的。但你千万不要把宣传广告与商品房合同划等号。凡是宣传广告和开发商口头承诺的东西,你如果很在乎,也就是说,你正是看中了宣传广告中宣传的某方面,你一定要在合同中的补
(08月14日,4) [查看全文]
 《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
《房屋认购协议书》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08月14日,5) [查看全文]
 由于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果一方违约则会发生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的结果。因此,买卖双方应在认购协议书中就签订正式合同过程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形分别进行约定,以保护双方权益。现列举几种情形作为一个参考:
1、如果消费者没有在认购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去签约,属消费者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如果开发商在认购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再次签订认购协议书,从而导致双方未能正式签约,属开发商违约,开发商应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任何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协议书中确
(08月14日,4) [查看全文]
  自以为以笋价买到好物业投资,没想到贷款不成反而要赔上解除买卖合同的10万元,首次投资受挫不赚反赔让周先生捶胸顿足,为自己冲动不周详思考细节而后悔莫及。
案例:
楼市大热,周先生也想凑凑热闹,分一杯羹。在勤奋寻觅了一个多月后,他从中介处了解到一个业主急于套现物业,以较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放盘。
投资者须对贷款有把握
周先生大喜,认为等候许久的机会来临,于是兴冲冲地看楼,并很快下了订金。周太太对楼市一事较为
(08月14日,3) [查看全文]
 借款人先后7次未能按期偿还房屋贷款本息,但事后全部补齐。此种情况下,银行可否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给出了答案,借款人事后补齐还款金额的行为表明其还本付息的意愿,且不能证明其丧失了还款能力或恶意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法院依法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2004年4月25日,张某与银行、房地产商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张某以其所购买的一套面积为90平方米的商品房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31万元,贷款期限为
(08月14日,2) [查看全文]
买主与房东签订购房意向后的两个月,房子连番涨价,房东舍不得出手,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解除协议,房东双倍返还定金。上周,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蛮有意思的房屋买卖纠纷案。
    买房者王杰(化名),房东叫李刚(化名)。
    王杰在中介看上一套春江花月小区的房子,今年9月17日,在中介安排下,王杰与房东李刚签订《房屋转让意向书》,房子连同车位作价366万元转让给王
(08月14日,2)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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