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你好。我是一装潢公司的负责人,03年在上海与一客户签定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由于此工程是属于“清包”,总造价共计9000元。我司只负责施工,客户负责设计并提供设计施工图纸与自购材料,所以在材料上有所延误,在没有材料的情况下我司只好作出安排该房屋的工人到其他地方施工。为此该工程一直做到04年05月全部竣工(合同上签定竣工日期为04年1月10日)。现该业主已入住,且在质量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但他以工期过长为由,要我司支付他以前居住的房租作为工期延误的损失(以前住的房屋现以租出,每月1600元),按每月1600元计算,共计2个月。在签定合同之时他按合同预付我2700元。该合同签定之时上面关于工期延误赔偿一栏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并没有填写。请问他所提出的赔偿问题是否合法合理?追收后面的尾款是否合法?
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客户存在过错,其要求不合法,你可依法要求其支付余款,关键是你要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