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出租人在转让出租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先行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ll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需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上述法律、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陈某违反了《合同法》230条规定“在合理的期限内告知承租人”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需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出租人的告知义务。法律法规之所以规定告知义务,并规定了告知的期限,是保证承租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足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在告知期间内不得进行房屋转让,在3个月期间内承租人提出与受让人同等条件接受出租房屋,出租人应满足其优先购买权,如果3个月期间届满,承租人未提出或提出的条什低于受让人的,则丧失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承租人未知晓的情况下与周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显然其行为和程序都是不合法的,是明显剥夺承租人肖某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为。由于出租人的房屋转让行为和转让程序的违法,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陈某与周某的转让合同,肖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出租房屋所有权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