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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优先购买权

总站 河北法律网  本站 www.51fc.org   编辑:王见龙 咨询聘请律师:13785161299  王律师
    王某将私房三间出租给李某。现王某欲将三间房出售给杜某,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字。对此,李某向律师咨询。律师告知李某:王某和杜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优先购买权,王某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李某房屋将要出售,李某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杜某购买三间房。
    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相同条件下,依法享有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在此我们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其行使的前提是以同等条件依法排除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可能。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指出价条件,包括价格、交付房款期限、方式等。我国以往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已有相应规定,《合同法》第230条再次予以了明确:“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王某与杜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明显违反以下二点规定:一、告知义务。《合同法》230条规定“在合理的期限内告知承租人”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需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都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出租人转让出租房屋所有权时应对承租人尽告知义务,未尽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合同无效。二、剥夺承租人李某的优先购买权。法律法规之所以规定告知义务,并规定了告知的期限,是保证承租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在告知期间内不得进行房屋转让,在3个月期间内承租人提出与受让人同等条件接受出租房屋,出租人应满足其优先购买权,如果3个月期间届满,承租人未提出或提出的条件低于受让人的,则丧失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承租人未知晓的情况下与杜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办理过户,显然其行为和程序都足不合法的,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日期:2008-06-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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