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赵某与潘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潘某承租赵某临街铺面房90平方米进行营业。双方约定租期3年,年租金为2万元。潘某将房子里外进行了装修,并于1999年9月1日开店营业。刚开始,生意还不错。不久,饭店旁边兴建了一个菜市场,人多噪音大,客人认为环境不好,来了一次,就不再来了,潘某的生意也慢慢开始萧条。潘某为此向赵某反映情况,赵某表示不是他的责任,对此也无能为力,但考虑到潘某的情况,赵某同意降低租金,双方口头约定将年租金减去6000元。但是此后潘某仍以经营欠佳为由拒付租金。2003年10月,赵某多次催讨无果,只好将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租金。
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按照书面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按期交付房屋租金,是其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承租人拖欠租金,属违约行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交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与其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承租人拖欠租金,不仅要因其违约行为向出租人偿付违约金,而且在累计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后,还会被收回承租房屋,并且要赔偿承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交纳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因租赁的房屋有问题,影响了自己的使用或经营的,应当与出租人协商解决。不交纳租金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涉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履行问题。《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潘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赵某交纳租金,履行合同的约定。潘某在租赁期内,亏损严重,对租赁合同已经没有履行能力,为减少损失,赵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