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03)海南民再终字第27号 【案 由】 宅基地纠纷 【审理法院】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结果】 裁定 【审结日期】 2003-08-12 刘昌选诉梁崇盛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内 容】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海南民再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刘昌选,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定安县定城镇加颜村人,现住定城城南中学公路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梁崇盛,男,1936年12月出生,汉族,定安县供销社联社干部(已退休),现住定安县外贸局。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昌选与被上诉人梁崇盛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刘昌选原持吴龙的《宅基地使用证》及定国用(1994)1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定安县人民政府以定府(2002)第162、163号文件注销。刘昌选不服,于2002年10月5日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海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已于同年10月18日受理,但至今尚未作出复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曾繁桉
审 判 员 王南安
代理审判员 林一矢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涛